峰雪神饮 2007-12-30 08:50 PM
法律,离我们很近
[color=#000000][font=宋体][size=10.5pt]当我们呱呱坠地之时,就开始与法律结缘,我们每一天的生活都在与法律有着不可断绝的联系,而作为一个大学生,法律在我们的学习生活中就更加重要。[/size][/font][size=10.5pt][/size][/color]
[color=#000000][font=宋体][size=10.5pt]利用课余时间在外兼职已成为如今大学生的普遍行为,对与此,我们应该了解:[/size][/font][size=10.5pt][/size][/color]
[color=#000000][b][font=宋体][size=10.5pt]《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size][/font][/b][font=宋体][size=10.5pt]: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size][/font][size=10.5pt][/size][/color]
[color=#000000][b][font=宋体][size=10.5pt]第六十九条规定[/size][/font][/b][font=宋体][size=10.5pt]: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size][/font][size=10.5pt][/size][/color]
[color=#000000][font=宋体][size=10.5pt]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size][/font][size=10.5pt][/size][/color]
[color=#000000][b][font=宋体][size=10.5pt]第七十条规定[/size][/font][/b][font=宋体][size=10.5pt]: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size][/font][size=10.5pt][/size][/color]
[color=#000000][b][font=宋体][size=10.5pt]第七十一条规定[/size][/font][/b][font=宋体][size=10.5pt]: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size][/font][size=10.5pt][/size][/color]
[color=#000000][b][font=宋体][size=10.5pt]第七十二条规定[/size][/font][/b][font=宋体][size=10.5pt]: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size][/font][size=10.5pt][/size][/color]
[color=#000000][font=宋体][size=10.5pt]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size][/font][size=10.5pt][/size][/color]
[color=#000000][font=宋体][size=10.5pt]大学生是未来建设国家和发展人类的栋梁之才。同时出于其没有经济收入以及其他一些方面的考虑,国家乃至相关企事业单位需要对其实施一系列优待。我国[b]《教育法》第五十条规定[/b]:“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size][/font][size=10.5pt][/size][/color]
[color=#000000][font=宋体][size=10.5pt]铁道部[/size][/font][size=10.5pt][font=Times New Roman]1956[/font][/size][b][font=宋体][size=10.5pt]《旅客行李和包裹运送规则》第十七条规定[/size][/font][/b][font=宋体][size=10.5pt]:“各学院,大中小学校和各种干部学校,专业学校以及超过[/size][/font][size=10.5pt][font=Times New Roman]6[/font][/size][font=宋体][size=10.5pt]个月的训练班中,没有薪金收入的学生,家在外地,在寒假,暑假或假期期间回家,购买硬座往返票时,凭学校证明文件,可以享受减价优待,但同一假期内只限一次。”[/size][/font][size=10.5pt][/size][/color]
[color=#000000][font=宋体][size=10.5pt]用文字记录我们激情的青春是一件惬意的事情,当有天我们自己已然成为某本书的作者的时候,除了激动外,一个有关法律的词语也出现在了我们身边,那就是“著作权”[/size][/font][size=10.5pt][/size][/color]
[color=#000000][b][font=宋体][size=10.5pt]《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size][/font][/b][font=宋体][size=10.5pt]:“作品的范围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科学等作品:[/size][/font][size=10.5pt][/size][/color]
[color=#000000][font=宋体][size=10.5pt](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size][/font][size=10.5pt][/size][/color]
[color=#000000][b][size=10.5pt][font=Times New Roman] [/font][/size][/b][b][font=宋体][size=10.5pt]第十条规定[/size][/font][/b][font=宋体][size=10.5pt]:“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size][/font][size=10.5pt][/size][/color]
[color=#000000][font=宋体][size=10.5pt](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摄制权;(十四)改编权;(十五)翻译权;(十六)汇编权;(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size][/font][size=10.5pt][/size][/color]
[color=#000000][size=10.5pt][font=Times New Roman] [/font][/size][b][font=宋体][size=10.5pt]第二十七条规定[/size][/font][/b][font=宋体][size=10.5pt]:“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法规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size][/font][size=10.5pt][/size][/color]
[color=#000000][size=10.5pt][font=Times New Roman]
[b]
[/b][/font][/size][b][font=宋体][size=10.5pt]法学会宣[/size][/font][/b][b][size=10.5pt][/size][/b][/color]
[b][size=10.5pt][font=Times New Roman][color=#000000]2007-12-4[/color][/font][/size][/b][size=10.5pt][/size]
峰雪神饮 2007-12-30 08:54 PM
法律,离我们很近(二)
法律,离我们很近
当我们呱呱坠地之时,就开始与法律结缘,我们每一天的生活都在与法律有着不可断绝的联系,而作为一个大学生,法律在我们的学习生活中就更加重要。
利用课余时间在外兼职已成为如今大学生的普遍行为,对与此,我们应该了解:
新颁布即将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你作为劳动者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怎么办?新颁布即将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我们应当知道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新颁布即将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当代大学生面临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今后作为劳动者的我们应当知道劳动合同法的一些法律责任。新颁布即将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一规定就要求用人单位必需与劳动者在规定时间内订立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时间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期限,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这一条第一款“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现象在很多地方普遍存在,对此我们应当熟悉劳动合同法里对此的规定。
第二款“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一现象也很普遍,对此新劳动合同法里作了相应规定。当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时,作为劳动者我们应当不与交纳,这时要勇于那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人的一生不管你怎么样,劳动始终离不开你,都或多或少会与劳动合同拉上关系,对此,劳动合同法我们应当有一定的了解!特别是当代大学生!
法学会宣
2007年12月4号
[em47] [em47]
sccscc 2007-12-30 08:57 PM
呵呵
只要开心就好 2007-12-30 09:10 PM
好长哦。。
很枯燥的东西。。
sccscc 2007-12-30 09:10 PM
完全讨厌嘛
sccscc 2007-12-30 11:09 PM
LS的 对你女朋友的不尊重 我向你道歉
峰雪神饮 2008-1-1 05:13 AM
顶顶顶顶,支持!!!![em47] [em52] [em56]
伤心angel 2008-1-21 02:18 AM
学习中...
wfeelmy 2008-10-12 02:49 PM
[em52] 来做宣传啊!